师范学院学管人员考核细则

发布时间:2024-07-22文章来源:师范学院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履职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结合学辅导员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辅导员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部门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标准,体现客观性、公正性、民主性、公开性和全面性。

二、本细则适用于师范学院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参照执行。

三、考核内容

辅导员日常考核由学生思想教育、学生管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资助管理等工作职业为主按得分进行核算。同时,根据奖励加分项目和负面清单项目相关情况进行相应加、减分。

(一)不合格指标分值

1.分管学生中有集体上访、罢餐、罢课,经查证,辅导员对上述情形的出现有过失或处理不力的;

2.分管学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发生后不能 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未经积极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3.分管学生中有违纪行为,但隐瞒不报,被学院查处的;

4.不能按时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5.不能及时上报各种材料的,延误工作的;

6.无故不参加各种会议和学习活动、迟到的;

7.在学院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中,不能按照要求组织学生,秩序较差的;

8.不能及时处理、反映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意见和建议,未能做好学生思想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公寓值班情况,迟到、无故不到岗值班每次扣2分;

10.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方式有违教师职业道德操守的,如体罚、打骂学生、不廉洁经反映查证属实的。

(二)加分指标分值

1.在重大、突发、紧急事件中挺身而出,措施得当,为避 免或挽回学院损失做出贡献的;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管理论文、在高校工委组织的评选中获奖的;

3.所辖团队、宿舍获得国家级集体荣誉称号的、所辖学生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奖励的。

四、考核等级及使用

)辅导员月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比例不超过20%,评为优秀的辅导员考核分数不能低于90分。

)辅导员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月度考核等级不能为优秀,凡有下列情况之二的,月度考核等级不能为良好及以上,凡有下列情况之三及以上的,月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学管会议或工作值班无故缺席的;

2.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3.所带班级学生中有不安全不稳定现象:学生中发生意识形态领域案件、重大舆情事件、严重负面消极思想传播情况等,发生非法宗教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发生心理危机事件如自残或伤人等;

4.所带班级的学生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不积极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5.学生发生违纪行为隐瞒不报造成一定影响的

)辅导员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查证属实的,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的;

2.违反岗位职业道德要求,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3.因工作不到位或失职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4.在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教育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其他由学院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6.工作长期懈怠,不主动改进的;

7.学生擅自在外租房住宿,不掌握情况或不管不问的。

)辅导员年度考核结合个人月度考核结果,体现奖优罚劣的效果。月度考核出现累计三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奖励、晋级、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等挂钩;

1.辅导员奖励津贴发放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2.辅导员考核优秀等级发放110%奖励绩效,良好等级发放100%奖励绩效,一般等级发放90%奖励绩效。月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当月奖励绩效不发。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当年年终奖励绩效不发。

3.辅导员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学院评选优秀辅导员的重要参考条件。

4.每年累计2次及以上月考核不合格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处与师范学院共同对辅导员进行谈话,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进,直至调离辅导员岗位。

5.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