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2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师范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进一步提升学校校园安全和人才培养整体水平,根据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学院内开展实验、实训、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学院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督促使用单位结合实验实训工作实际,制定专业实验实训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不折不扣的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是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的主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究”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由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实训安全工作,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主要领导责任人,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院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程,明确实验实训室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各专业应结合实际,区分实验实训室类型,分别制定管理细则;逐级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机构与队伍。

第七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队伍建设和加大经费的投入。要配备懂业务、善管理、安全意识强的人员作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相应待遇。要保证实验实训室安全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物资保障,确保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装备齐全有效。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

  第九条  学院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  学院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涉及实验实训室安全的具体内容,通过案例式教学、规范性培训和定期的检查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师生特点,积极创新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在传统课堂教学、讲座等形式的基础上,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阵地刊播实验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内容。要依托实验实训室定期开放日,积极宣讲实验实训室安全常识。要充分利用实验实训室的有效空间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学院要建立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师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鼓励各二级学院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课程。要把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对安全责任事故要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精细化原则,系统总结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科学分析不同专业门类实验实训室、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安全风险因素和行为,推动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和高效管理,实现对实验实训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  学院要根据学校基础条件和实验实训室的专业门类特性,不断完善实验实训室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行机制。

  (一)对新建实验实训室,应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对改建、扩建实验实训室,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

  (二)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项目建设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教学实训项目要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标识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

  (三)对实训教学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物品,建立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

  (四)要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定期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

  (五)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依法依规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制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六)要建立完善实训用危险废弃物处置备案制度,协调有资质的企业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学院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

  (一)学院统筹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预案,根据实验项目变化加强动态修订。要建立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加强自上而下的各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

  (二)学院要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组织架构,按照“精干、合成、高效”的要求调整理顺相关部门职能,确保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三)学院要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实验实训室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每学年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意识,不断提高现场救援时效和实战处置能力。

  (四)学院要切实做好应急人员、物资和经费的保障工作,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急救设施和个人防护器材配备,确保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等工作的及时开展。

  (五)实验实训室发生事故时,学院要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做好信息及时报送,全力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对实验实训室所有危险化学品、辐射、生物、机械、特种设备等实验设施、设备与用品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安全风险进行重点摸排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相应数据库。

  第十七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建设全校统一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源信息数据,实现安全信息汇总、分析、发布、监督、追踪等综合有效管理,基本实现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实验实训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学院将实验实训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实训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实训室有关安全器材、设施等的,学院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师范学院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