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两级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06-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院、二级学院两级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职责范围,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教学管理体系,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我院院、二级学院两级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二条 院级教学管理机构

教务处是学院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对全院普通全日制学生的教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第三条 二级学院级教学管理机构

二级学院级教学管理由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二级学院办公室负责日常教学业务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在二级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管理,进行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

二级学院教研室是按专业、学科或课程设置的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进行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等。

第三章 培养方案管理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1.拟定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制定(修订)教学方面有关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学院教学改革的发展规划。

2.根据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审核各二级学院制定(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监督检查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二级学院职责

1.根据学院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目标、要求,开展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前的调研论证,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报教务处审核。

2.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和人才培养需求,提出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

3.组织实施经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教学计划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教学计划制定和调整的目标、要求,对教学计划的制定和调整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2.审核二级学院制定(修订)的教学计划,编印全院各专业教学计划,监督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二级学院职责

1.根据学院制定及调整教学计划的目标、要求,开展制定教学计划前的调研论证,制定和调整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核。

2.具体实施经批准的教学计划。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实施管理

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组织实施执行,不得随意改动。若在执行中需要调整,应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教学运行管理包括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行政管理。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包括教学大纲、课堂教学、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设计的组织管理等。教学行政管理包括日常教学管理、教师工作管理、教学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 教学大纲

(一)教务处职责

提出编写或修改课程教学大纲的原则、格式和要求,下达各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或修改任务,组织完成教学大纲的汇编,抽查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二)二级学院职责

按要求组织各课程组编写或修订教学大纲,审核并确定教学大纲的内容,检查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课堂教学

(一)教务处职责

负责全院的教学工作安排和课堂教学的运行管理,协调和调度全院教学资源的使用。检查课堂教学秩序,抽查任课教师的课程学期授课计划及教案(讲稿)的执行情况,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相关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职责

负责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优先安排高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加强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认真落实听课和评教工作安排,检查任课教师教案(讲稿)的准备及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保证课堂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

(一)教务处职责

1.制定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质量标准。

2.制定实践教学计划编制原则。

3.组织实践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和实践教学质量的监控。

4.组织院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的建设,监督实践教学经费使用情况。

5.制定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实践教学竞赛的规程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工作。

(二)二级学院职责

1.根据学院制定的原则意见编定所属专业实验、实习大纲、规划及指导书,并负责具体实施。

2.制定实践教学课表,落实指导教师,组织好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性教学活动。

3.负责本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4.负责本二级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管理。

5.落实与本二级学院有关的各类教学竞赛活动的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安排好辅导、训练及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毕业设计的组织和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提出毕业设计工作指导性意见,制定毕业设计工作管理文件,监督检查毕业设计工作和质量。

(二)二级学院职责

具体制定本二级学院毕业设计工作细则,落实并执行各专业学生毕业设计工作计划。组织检查本二级学院毕业设计工作和质量。

第十一条 课程安排

课程安排采取“二上二下”的方式。

“一上”即每年5月和11月各二级学院将本专业下一学期开设的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课报教务处。

“一下”即教务处汇总后根据各二级学院应承担课程,向各二级学院下达教学任务。

“二上”即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任课教师及外聘教师的课程安排,并将本部门任课教师名单报教务处。

“二下”即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汇总全院的课程表,安排上课教室,于每年的7月和1月向各二级学院正式下达下一学期的课表及任课教师教学任务书。

第十二条 教师工作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协助组织人事处组织新教师的培训工作,对教师教学工作量进行核定并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协助人事处制定师资队伍建设及

培训计划。

(二)二级学院职责

负责教师工作安排,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具体组织对教师的检查和考核,组织新开课教师或开新课教师的试讲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档案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1.汇总和编制学院教学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妥善保管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

2.负责制定建立教师业务档案的指导意见,收集教学资料和信息,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3.制定各类教学资料的保存及管理规定。

(二)二级学院职责

1.学生毕业设计工作结束后,按班级整理毕业设计资料,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2.负责保管有关教学管理文件,收集教学资料和教学信息,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负责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并做好业务档案的审核、保管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考试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1.各类考试的组织与安排

(1)负责全院课程的考试审批与安排;汇总、公布各学期全院期末考试安排表;负责全院考试工作的组织与检查、监督、评估工作。

(2)负责组织各类省级及以上统考工作;负责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发放各类考试证书。

(3)负责学生缓考的审批,补考、重修的组织与安排工作。

2.命题、阅卷与试卷管理

(1)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在命题、阅卷、试卷(题)库建设、健全教考分离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指导。

(2)负责对各二级学院考试命题、阅卷、评分等环节的检查和评估。

(3)负责试卷的选用、印刷、封卷、保密和考前发放工作。

3.监考与违纪处理

(1)制定巡考计划,负责检查监考执行情况。

(2)负责核实监考教师违反监考守则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

(3)负责核实学生违纪情况,会同学生处做出处理。

(二)二级学院职责

1.各类考试的组织与安排

(1)负责落实监考教师,并对本二级学院监考教师进行培训。

(2)负责本二级学院所开课程考试的审查工作。

(3)协助教务处完成省级及以上考试工作的学生报考组织工作。

(4)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各类考试证书的发放工作。

2.命题、阅卷与试卷管理

(1)负责本二级学院承担的课程各类考试的试卷命题工作。

(2)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组织命题,积极进行考试方法改革,建立、完善试卷(题)库,逐步建立健全教考分离制度。

(3)负责本二级学院开设课程的试(答)题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分析、实验实训、实习大纲及报告、学生毕业设计的分类整理,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成绩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1.负责全院学生各学期各类课程成绩的汇总和管理。

2.负责学生各类成绩证明的审核、盖章及成绩档案管理。

(二)二级学院职责

1.负责将成绩录入计算机,同时建立学生成绩档案资料;基础课部各课成绩报送各二级学院,经各专业二级学院汇总报教务处。

2.负责寄发本二级学院学生学期成绩报告单。

3.负责对本二级学院学生成绩的查询、汇总和存档工作,受理学生对课程成绩的查分申请。

第十六条 学籍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1.负责学生学籍、学历的审核、证明。

2.负责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延长修业年限等学籍变动的审批。

3.负责处理全院学生发生的日常学籍异动。

4.负责毕业生信息采集数据的汇总工作。

5.负责学生毕(结、肄)业资格的审核工作。

6.负责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工作。

(二)二级学院职责

1.负责学生的报到、注册和统计工作;负责学生的课堂纪律及考勤。

2.负责休学、复学、延长修业年限、退学学生学籍异动情况的初审。

3.负责本二级学院毕业生信息采集和确认工作。

4.负责审核、汇总本二级学院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后将数据上报教务处确认。

5.领发毕业(结业)证书,受理学生补办证件的申请。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质量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1.制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聘任教学督导专家,上报学院批准。

2.负责全院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学、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听课制度,完善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3.负责组织评选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开展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和课堂教学质量奖等评优工作。推荐和上报省级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等。

4.负责学生对任课教师的评教统计汇总工作。

(二)二级学院职责

1.组织各教研室做好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工作。

2.组织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及课堂教学质量奖参评教师人选。

3.具体落实开学、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教务处。

4.组织观摩教学,落实听课制度。

5.做好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工作。

6.负责实训、实习鉴定的审核工作。

第七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

(一)教务处职责

1.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全院专业建设规划,提出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原则意见,参与专业设置和调整的论证、评审工作。

2.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3.组织国家级(省级)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国家级(省级)示范实训基地、实验室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二级学院职责

1.制订并实施本二级学院各专业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

2.制订本二级学院各专业的调整计划,进行新专业的调研、论证和申报工作,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落实国家级(省级)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国家级(省级)示范实训基地、实验室的建设和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

(一)教务处职责

1.制定和实施学院课程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负责课程建设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2.提出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的要求,负责检查并提出改革意见。

3.制定精品课程评估标准,组织课程评估工作。

(二)二级学院职责

1.制定并实施本二级学院课程建设规划,具体落实精品课程的基础建设工作。

2.研究、制定和实施各专业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第二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

(一)教务处职责

1.组织评审院级教学名师,推荐省部级或国家级教学名师人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术带头人、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工作。

2.负责计划外教学工作、讲座、外聘教师及外籍教师工作质量的核定。

3.负责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指导工作,为学院其他部门提供教师业务资料,协助组织人事处进行新教师培训工作。

(二)二级学院职责

1.制定和实施二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落实本二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年度计划,制订在职教师的培养方案,推荐院级教学名师人选及准备相关材料。

2.制定二级学院教师奖惩制度,组织推荐有关教学奖励人选及准备相关材料。

3.检查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统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4.负责组织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的试讲工作,负责外聘教师及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并报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1.负责制定教材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省、院级精品教材的申报、评审、上报工作。

3.负责教材预订、审核、采购和供应工作。

4.负责教材入库、教材仓库管理及教材的余缺调剂处理工作。

5.负责讲义印刷的审定工作。

(二)二级学院职责

1.负责制定本二级学院教材建设规划。

2.组织并按时完成教材的编写、出版等工作。

3.负责本二级学院精品教材的评选与申报等工作。

4.根据教学计划做好教材的选用工作,按时向教务处提交教材预订单。

5.组织教材和讲义的编写,按规定办理讲义印刷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一)教务处职责

1.负责制定学院教学改革规划,部署、协调全院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

2.组织国家、省级教研与教改项目的推荐与管理。

3.负责院级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

4.负责制定院级教研、教改项目管理办法,拨发教研、教改项目经费。

(二)二级学院职责

1.负责制定本二级学院的教学改革规划,负责本二级学院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的初审及推荐。

2.组织本二级学院教师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开展教学经验交流。

3.重点开展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创新研究,组织教师开展各项教学改革,组织二级学院教研与教改项目的立项管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4.负责教研与改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5.为学院各项教学改革提出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