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 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教高〔2009〕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1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0〕27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就业质量和创业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双证书”制度的原则。学院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任职资格条件或技能标准,对学生组织开展职业资格或技能认定、考试和鉴定,要求学生毕业时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
2.“多证书”制度的原则。学生在获取本专业规定必须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后,鼓励学生考多证,以增强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3.职业标准与课程体系相互融通的原则。各二级学院所设专业,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时应力求涵盖和规定相应职业资格和技能考核认定、鉴定的内容。
4.逐步拓展“以证代考”的适用范围。
三、相关部门职责
1.教务处是学院推行“多证书”制度的牵头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各二级学院落实“多证书”制度的教学工作,检查、评估各考试站(点)的测试工作。
2.二级学院全面负责各类技能资格证书考试站(点)的建设工作。设立考试站(点)的二级学院负责开展职业资格、技能鉴定以及相关专业的技能应用能力、水平(等级)测试的培训、考核工作,建立学生考证数据库,保管档案材料,并将学生取得证书的数据情况报教务处备案。其他二级学院负责做好相应的宣传、报名、监考等配合工作。
3.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全国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的报名、辅导、考证及其资料存档等工作,分别由机电工程学院、师范教育学院、基础课部负责组织实施。
四、具体要求
1.学生在校期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同时均须取得本专业对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方可毕业。根据就业需要,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考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等多种证书。
2.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各专业在职业岗位群或岗位中的定位,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确定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职业岗位需要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及考核项目。人才培养方案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原则上不得作为“多证书”的凭证。
3.对一些还没有对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行业特许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可参考社会公认或国际通行的“职业技能证书”,或本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确定该专业的“多证书”。
4.各二级院要依照国家职业分类标准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把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之中,将考试大纲与专业课程标准相衔接,改进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技能训练。
5.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资格认证工作,要在保证正常教学活动有序实施的前提下进行。
五、奖惩办法
1.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可申请免考当学期相对应的校内考试课程。
2.未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者,缓发毕业证书。一年内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可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领取毕业证书。
3.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者,不得享受最后一学年各类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各二级学院必须把各专业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证书取证率达到90%以上作为基本要求,学院将以此作为对各二级学院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附件
1.各二级学院依据本管理办法,制订本学院的具体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