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的基本原则
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合理、操作性强的评价方式,科学地评价每位授课教师的教学质量。
二、评价时间及对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价时间以教务处的通知为准,理论课一般在期中教学检查时进行;实践课评价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评价对象为该学期在我院承担计划内教学任务的所有专兼职(含外聘)教师。
三、评价办法
评价体系划分为两个层次,即学生评价和教师评价。教师评价又分为领导及督导评价(简称督导评价)和二级学院同行评价。每一层次的评价分为理论课教学评价和实践课教学评价两种,后者适用于单独设置的实践课。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力求简便易行,评价一律采取不记名的方式。
(一)学生评价
由各二级学院以教学班为单位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每班参评学生不少于二分之一,成绩要有好、中、差不同等次,评价时任课教师要现场回避。各二级学院要事先做好准备工作,按年级或专业分好批次,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评教表。
(二)同行评价
二级学院成立由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等组成的教学质量评价小组,负责对本二级学院的所有任课教师(含其他部门讲授本二级学院课程的教师以及外聘返聘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教表。
(三)督导评价
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教务处领导及督导室成员,根据平时积累的有关情况,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教表。
四、评价结果处理
(一)教务处按照学生评价占70%,同行评价占10%,督导评价占20%的比例计算出最终评价结果。
(二)每学期的评价结果在二级学院公布(优秀A:100>S≥85;良好B:85>S≥75;合格C:75>S≥60;不合格D:S<60。)。对于“A”级教师,学院优先考虑评先评优;对于 “D”级教师,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二级学院并要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相应的改进措施,制定出改进计划。如果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D”或三年内累计三次评价结果为“D”者,原则上取消该教师的授课资格,限期改进后,方可授课。
(三)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评优、评奖、职称晋升、续聘的依据。
(四)为了保证评价的公正性、保密性,评价的电子和纸质原始资料由教务处妥善保管。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