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工作,改革考试制度,促进学风、考风和校风建设,使我院考试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目的
考试的目的一是为了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二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使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考试要求
1.树立现代教育观、人才观和考试观,考试必须体现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新型教育观念,改变以测试知识掌握情况为主的传统方法,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
2.考试必须有利于把学习的压力传递到平时的学习中去,加强平时考核,避免一考定论,逐步加大平时考核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
3.考试的组织管理必须从重视对结果的处理转向重视考前的警示和考试中的监督,力争将各种违纪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考核方式
1.凡学生所修课程和主要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的门数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每学期为3‑‑4门。
2.考试方式要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由主讲教师和教研室共同商定, 考试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如笔试(开卷、闭卷)、机试、口试、报告等,或多种形式结合。不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应严格要求,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除笔试外的其它考试形式需由各二级学院向教务处申请审批。
3.实践课(如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应根据其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单独的考核方法和标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进行考核。
4.考查课应在该门课程结束后,在教学计划学时内进行,具体考查时间和考试方式由主讲教师确定(必须在考试周前结束)。需要安排教室的,报请各二级学院统一安排。
四、考试命题
1.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师讲授的基本内容,考虑学生平时学习实际情况,由教研室组织命题。命题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试题难度要适中,要有一定的覆盖面,要易于鉴别学生的实际水平。
2.凡教材相同、进度基本一致的课程,原则上由教研室组织命题。
3.笔试课程要求同时出难度、范围、份量大致相同的A、B、C三套试题,并要求同时拟出三套试题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4.试题原则上按120分钟命题。
5.试题经审题小组和二级学院院长审定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印制。
6.各二级学院要建立试卷库,提高命题质量。命题要尽量规范化、科学化。试卷库每三年更新一次。
7.加快教考分离步伐,使考试成绩比较客观地反映教和学的实际水平,对教学效果作出客观、科学的评价,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各二级学院按照必修课、选修课顺序分批、分期规划,加快试题库建设的步伐。
8.加强对考试试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对出现考前泄题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考试资格审查
1.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考试,因病、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按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2.为了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 课程(环节)缺课(包括病、事假、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总课时的1/3及以上的。
(2) 课程作业或实践记录、报告缺交1/3及以上的(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论)。
3.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按“取消资格”记录。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提出,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六、考试形式与监考
1.理论课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2.根据教学计划考试前安排有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实施前举行考试。
3.统考课程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统考课程的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安排,教务处进行协调。要求30人以下(含30人)考场派2人监考;31-60人考场派3人监考;超过60人的考场派4人监考,其中第一位监考人员为本场主监考。对监考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监考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或渎职。
4.加强对监考环节的管理。学院将组织巡视人员检查各二级学院考试工作的组织情况,对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监考、对作弊行为不闻不问或在考场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的监考人员,当场提出警告,并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考试组织
1.教务处负责全院整个考试过程的宏观调控,组织安排全院统考课程的考试。非统考课程的考试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安排,各二级学院院长为主考,实行主考负责制。
2.成立以主管院领导为组长,纪检委主任、教学督导室主任、教务处、学生处处长组成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检查、巡视、总结考试工作。下设考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常规考务工作,对整个考试过程进行调控,裁定学生违纪事件,处理考试中的有关事宜,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二级学院院长任主考,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学科科长、教学秘书等人员组成的二级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有关课程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考试过程中及时通报处理各项违纪事件,做好考务、保卫值班等工作,考试后及时将违纪情况上报教务处。
八、违纪处理
1.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平时和考前复习辅导、答疑工作,一般不提倡出复习提纲和复习题。严禁向学生泄漏考试范围和试题,教师如有漏题、送分、监考不履行职责、袒护学生违纪等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教师责任,并按学院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2.学生应当正确认识考试的目的和要求,在考前要进行系统的复习。考前不得向主讲教师要求指定复习范围。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3.阅卷评分人员、有关教研室、教学秘书及教务处教务管理人员,务必认真细致地做好试卷的阅卷与评分、成绩登录、审核、汇总与归档等工作。任何人不得伪造或擅自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违者将按学院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缓考和补考
1.缓考
(1)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必须在考前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以零分计。
(2)因病申请缓考,必须出具诊断证明;因直系亲属病危、病故者,须提供当地乡(镇)以上行政部门证明或父母单位证明;因公办理校外事务,须提供二级学院及学院证明。
(3)正常考核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4)缓考缺考或不及格均不再安排补考。
2.补考
(1) 每学期(除毕业学期外)正常考核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或及格)。
(2) 一次性补考不及格的,允许在结业后一年内参加该课程的正常学期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3)教务处负责全院整个补考的工作安排,补考课程的考试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安排 。
十、阅卷和成绩评定
1.考试的阅卷原则上要采取集体阅卷,由课程负责教学单位组织实施。阅卷时应统一使用红笔,对每一题批改统一要求为减分,并在阅卷人一栏处签上姓名。
2.阅卷教师应坚持原则,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不给“印象分”,不送“同情分”,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要对评分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凡有条件的课程,可实行流水阅卷,交叉阅卷,尽量避免教师自己授课、自己命题、自己阅卷的“三自”现象。
3.考试、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均采用100分制。期末考试的成绩是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主要部分,一般按平时成绩占2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80%评定学生课程成绩(少数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调整两部分成绩的比例),期末考试成绩低于30分,总评分为不及格。
4.所有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单必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由主讲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核定签字后交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由教学秘书统一报教务处。
5.严格成绩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成绩。学生成绩的修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正式的手续。
6.考试后,课程的考试试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保管,试卷保管期限为三年。
十一、试卷分析
1.任课教师要根据试卷分析表的要求填写相关栏目,按班级进行试卷分析。
2.通过对考试成绩的分析,检查试卷命题与课程要求是否相符,同时对试卷命题质量做出科学的鉴定和总结。在对试题有关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检查该课程教学过程中教与学的效果,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
3.学生如对阅卷评分有异议,并有充分理由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成绩复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教学秘书、阅卷评分人员及其课程所二级学院的教学秘书和教务处有关人员组成复核组,共同对学生的原始试卷进行复查,并将复核成绩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某门课程成绩复核的申请仅限一次。
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