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学校人才发展战略,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加速培养学院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专业)带头人,为学院的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储备服务,提升学院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根据《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渭职院发〔2010〕40号),特设立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设立的目的:资助青年教师在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前期探索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所要从事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为申报厅局级、省部级和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及进行更深层次科研工作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第三条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面向全院40周岁以下在编专职教师,对于已经获得硕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青年基金将优先给予资助。

第四条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双数年申报立项。

第二章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申请

第五条申请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二)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学风端正,工作勤奋,本职工作完成良好。

(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四)申请者可独立承担;亦可设项目组,项目组不得超过三人。

(五)已获得学院其他各科研类项目立项,或相同内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六)同期只能申请一项项目。

(七)申报者须在项目申请书中写明立项承诺,每年度的最低承诺及考核标准由当年度具体确定。

第三章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管理

第六条立项

申请者需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并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意见,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上报科学研究处,由科学研究处组织评审,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下达。一个职称段,主持人原则上只能负责一次项目研究。

第七条管理

(一)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管理由学院科学研究处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完成项目立项承诺。

(三)项目负责人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四)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时,项目负责人须向科学研究处提出申请延期报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不及时提交延期报告或无故拖延项目完成者,在2年内不得申报学院新的科研项目。

(五)对于申请上一级项目课题,若已成为院级立项课题并同时满足上一级立项的项目,可由学院进行优先推荐。申请内容是否与院级已立项课题一致,由科学研究处组织专家认定。

第八条年度检查与结题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每年按项目年度要认真填写《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年度报告表》,按项目年度交学院科学研究处。无故不按期上交报告表者,停止下一年经费使用。中期检查未通过的,暂停一切报销手续。

(二)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题办法》做好结题工作。

(三)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为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和项目完成人共同所有,按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是指从学院教育事业经费中划出的科研经费。

(一)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提取劳务费和特支费。

(二)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的结余经费,作为科研发展滚动资金。

第十条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单列科目进行管理。

(一)经费支持额度根据当年学院科研经费的下达文件确定。

(二)申报人必须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申请书中的经费预算,经费下达后,科学研究处统一立项编号。每一项目专用一经费本,由科学研究处和学院计划财务处盖章后发给项目负责人,科学研究处和学院计划财务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共同做好科研经费本的使用工作。

(三)经费本严格按照预算内容进行使用,经费使用一律记入经费使用本上,作为项目开支的记录。

第十一条项目成果(专利)转让收入,按照学院科研成果管理与实施转化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科研项目的情况下,按学院财务制度和科研政策负责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所有的报销凭据要符合财务规定。

(一)为保证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准时完成,学院科学研究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二)不按时提交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进展报告和各类报表,或不能按科研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已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或无故中止项目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学院将冻结经费的使用,且项目负责人在2年内不得申报学院新的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

(一)研究业务费:用于科研项目的计算、测试、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国内学术会议费;资料、报告、论文出版印刷费;经学院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等。

(二)实验材料费:用于科研项目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用于科研项目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包装费和安装费或实验室租用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四)协作费:与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五条在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学院将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一)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学院将停拨、缓拨其项目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如在限期内仍不改正,学院将中止该项目,同时取消其承接新项目的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1.未按项目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

3.未按时、按要求报送各种报表。

4.研究经费使用不当。

(二)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学院将停拨其项目经费,取消其承接新项目的资格,要求其返还全部项目经费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1.无故中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按期完成项目。

2.侵犯学院经济、技术利益,造成学院经济和声誉损失。

3.在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六章奖励

对完成的并通过评审验收的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按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有关政策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渭职院发〔2011〕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