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党总支学生支部先进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14-06-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师范学院学生党支部,现有党员29人,其中正式党员28人,预备党员1人。一年来,师范学院学生党支部,在院党委和院党总支的领导下,面向全院八百多名大学生,指导院团总支、学生会工作,做到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全面部署,扎实推进,明确任务,从严要求,从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在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学生党员上狠下功夫,切实改进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一方面坚持和改进我们过去在党员培养、发展、管理方面长期新成的思想观念、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另一方面在加强中改进,在继承中创新,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把党员培养、发展、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努力地把师范学院学生党支部建设成坚强的战斗堡垒,为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顺利贯彻执行和党的未来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提供了强有力的素质保证。

一、立足理论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

对于党员来说,理论上的清醒和坚定是政治上清醒和坚定的前提。一个党员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出现摇摆、迷茫,则往往源于理论上的模糊不清;而政治上的坚定、实践上的进取,则往往得益于理论上的清醒坚定。针对于此,我院学生党支部克服了其他一些基层党支部在理论学习上重视不够、抓得不紧、要求不严、态度不端、浅尝辄止、敷衍应付、理论学习不能联系实际等缺点与不足,创新思维,开拓性地开展了党员理论学习活动,把党的思想建设放在首要地位,在全院学生党员和积极分子中掀起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高潮,并多次组织支部的党员同志们和部分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了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学习和讨论。

一年来,我们在思想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有:一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做到加强教育,健全制度,注重效果,督促检查。通过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我院学生党支部的全体党员提高了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自觉性,能够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二是积极支持学生支部开展活动,让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活动中接受教育增进了解,增强了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二、全面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推进党的组织建设。

我院学生党支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章及中央下发的各项条例,结合本支部的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使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有章可循,以规范和制度来保证党建工作和党组织作用的发挥。一是加强支部班子建设,选配好支部书记。把思想政治素质高,熟悉全院学生情况,业务能力强,群众信任,热心党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和牺牲精神的同志选出来担任支部委员。二是建立“推优”制度,充分发挥辅导员和各班团组织的作用,做好“推优”考察工作。辅导员和各班级学生党员每学期1-2次向党支部推荐表现突出的优秀团员作为培养考察对象,充分发挥辅导员和团组织在大学生党员发展和培养中的作用,认真听取他们的推荐考察意见,使得学生党支部能够了解真实情况,提高发展质量,又有利于调动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团的工作开展。三是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度,做好发展党员的基础工作。与此同时,学生党支部也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与考察工作,确定两名党员对一名积极分子进行联系,加强指导,每6个月写一份考察记录,并定期向支部汇报考察情况。要求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支部写一份思想汇报,做到及时了解,及时教育。四是确立“制定发展计划严格发展标准”制度,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我院学生党支部每年都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制定出下一年度的发展计划,及时上报院党总支、院组织部,做到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在发展工作中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中组部《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要求确保党员的质量。

三、充分认识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

党风体现着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党的世界观在行动中的具体表现。无疑,党风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党的性质和宗旨,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党的领导的实现。党风问题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根本的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作为党员中一支特殊的群体——大学生党员,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优劣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未来发展,因此,我院学生党支部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学生党员同培养和造就新世纪接班人的战略任务结合起来,从小事抓起,从日常学习生活抓起,培养学生党员服务于同学,做同学表率的意识,从而能以自身优秀的品质,带动其他同学,进而形成良好的学风和系风。近年来,我院学生党支部还对毕业离校的学生党员进行了跟踪调查,了解他们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用人单位的党组织部门对我们发展的党员质量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赞扬。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