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06-2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教学督导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指导思想:以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现代高职教育思想为指导,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准则,坚持以督促导,以导为主,督导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强化教学监控,提高教师教学能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二级学院(部)两级教学质量督导保障体系。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由校长或校长指定主管教学副校长分管,独立行使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由各二级学院(部)教学质量督导组织承担。教务处、学生处按照职能分工参与部分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在校长或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根据学校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充分发挥教学的监督、激励、导向功能,确保学校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经验,提出教学质量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学校行政部门、二级学院(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教学督导工作情况的汇报,采纳合理化建议,研究和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督导组织与成员条件

第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暂行代理职能),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专家(员)由学校聘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校或外校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或教学管理干部;

2.熟悉高职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3.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愿意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工作做贡献;

4.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深入实际,敢讲真话,有较好的工作方法,善于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

5.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教学评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

6.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人员教学质量督导组织的成员担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体系运行机制及相关职责

第九条 评教、评学、评管是决定和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三个基本要素,实施对教育教学工作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是学校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保证。由学校、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三级督导工作组完成。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员,主要负责全校性公共方向性的督导工作。

教务处主要负责制定质量标准,建立保障教学质量管理文件,教学质量督查、监控中整改措施或方案的落实工作。

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成员,主要对本单位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展开督导,或进行院(部)交叉督导。

第十条 教学督导室代表学校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其督导工作重点是:在学校的领导下,积极落实学校确定的办学指导思想,开展日常教学督导和教学专题督导,协助学校领导从宏观层面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基本建设、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调研分析、检查评议,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对教学的监督和指导作用,确保教学管理制度的落实,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教学督导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参与学校教学研究活动,为学校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教学督导制度;

2.明确督导工作思路,制订全校教学督导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积极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依据;

3.负责教学督导队伍建设工作,做好二级学院督导组、学生教学督导信息员、兼职督导队伍的组织、指导工作;

4.对教育教学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开展日常听评课、巡察,进行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

5.收集、整理、汇总教学督导信息和有关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意见建议,定期向学校领导、二级学院和教师反馈教学督导意见,并每学期召开一次教学督导信息反馈会;根据工作需要,教学督导专家可以在不同范围内召开教师、师生或学生等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教学座谈会,开展点对点、面对面点评、反馈,指导青年教师教学,提高教师教学能力;

6.组织开展教学质量评价活动,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要求及教师对学生学风的评价,充分发挥学生教学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不定期编印《教学质量监控通报》,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反映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积极建议;

7.督促和检查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

8.做好督导档案管理工作,做到平时工作有记录,各种督导工作材料归档及时、妥善保管;

9.参与学校有关评优、评审和对二级学院(部)的考核工作;

10.深入教学管理部门,听取意见,并交流教学督导情况;

11.完成学校交办的与教学检查、评估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既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二级学院(部)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手段。二级学院(部)必须把教学督导工作列入每学期的教学工作日程。

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在本级党政联席会领导和教学督导工作机构指导下,对本院(部)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辅助管理,及时向本院(部)、教学督导工作机构反馈教学情况,规范教学管理,开展教风学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师的业务水平,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

2.巡查课堂,随机听评课;随机抽查教案(讲稿)和学生作业、试卷,评价教师的敬业精神和教学态度;检查实习、实验、实训和设计情况;检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等教学环节工作的开展情况;评价任课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工作水平;参加巡考和试讲评议等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3.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书面会议纪要;

4.开展教学相关环节的专题调查(如课堂质量问题、教研活动问题、学风问题、教风问题、考风问题等),并提供书面调查研究报告,为改进教学工作献计献策;

5.发现典型,总结教学经验,并提供书面报告;

6.组织本部门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为学校对二级学院(部)考核工作和二级学院(部)对教师个人教学工作的考核提供原始材料;

7.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

8.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督导室组织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9.参与本部门评估和有关的评优、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校、二级学院(部)督导人员职责:

1.根据分工,深入班级听课,并对听课对象给出综合评定等级和评语;

2.参加校、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机构组织的教学质量督查和各项评估活动;

3.参加校、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机构组织的各项调研活动;

4.做好督导情况记录,撰写教学督导情况报告;

5.完成校、二级学院(部)教学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教学督导中的主要职责

1.制定教学工作各项质量标准;

2.制定教学工作规范并实施;

3.组织制定和建立保障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4.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参与评估活动;

5.对教师授课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

6.参与制定学校各项评估方案和评估活动;

7.针对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处在教学督导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对各班级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

2.配合教学督导室、教务处组织面向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

3.参与和配合学校的各项教学评估活动;

4.收集整理学生对教学工作及教学质量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教学督导室和教务处;

5.组织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四章 教学督导专家(员)聘任与待遇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专家的聘任程序

1.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由个人申报,填写申请表,并将个人申请表递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

2.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汇总、初步审核专家人选,报经主管领导审核,最后上报学校研究确定教学督导组专家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一般聘请专职督导专家5名,由学校发放聘书,并上报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备案;

3.教学督导专家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

4.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可提前解聘。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专家的待遇

1.离退休教学督导专家实行月薪制,在聘期内,学校每人每月发给15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

2.兼职督导专家的酬劳按听课量计算,计入教学工作量计酬。聘期内,学校根据专家所开展的工作情况给予相应费用补助。

第五章 教学督导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七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是学校教学督导的管理部门,根据学校质量管理要素、年度工作要点,拟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和每期督导检查要点,负责指导和检查督导专家的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督导专家的听课记录、督导情况记录及相关督导材料,以“督导信息”等形式在校园网上通报督导情况,提出督导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学督导室(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管理),负责学校日常教学督导工作及学校职称评审中教师教学能力的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专家的日常管理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专职教学督导专家每周听课不少于2节,月末须将督导信息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汇总存档。期末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按听课的课时和工作开展情况制表,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一次性发放酬金,酬金由学校从教学专项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部)应保证开展督导工作必需的场所、设备条件,提供必需的经费,确保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人员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工作时,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对任何教学单位、教学职能部门和教师有意阻扰督导工作,打骂、侮辱、报复督导人员者,将上报学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干部和教师管家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罚:

1.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措施的;

2.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3.打击、报复督学的。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专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四条 教学督导室及督导专家以口头交流、反馈会的形式及时向被督导的教学单位或个人通报督导情况,重要情况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督导报告应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从而提升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或个人对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或情况反映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认为必要时,予以复议,并向复查申请人或情况反映人作出相应答复。

第六章 教学督导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教学督导人员的基本权利

1.要求二级学院(部)及每位专兼职教师汇报教学工作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查阅;

2.按照教学常规随时到课堂听取任何教师的授课,组织学生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访问、交流、座谈、评议和调查问卷活动;

3.向学校反馈教学情况,提出教学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校内、校外的业务学习、培训、考察和交流活动;

5.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办公条件、报酬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教学督专人员的基本义务

1.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高职教育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学习教育管理理论和学院的有关教学规定,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督导能力;

2.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了解教学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教学信息。

3.完成各项督导工作任务,按规定开展听课、检查、调研等教学督导工作,填写并提交听课记录,撰写并提交督导报告、总结。一学年内完成听课任务的80%以上。

4.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开展的教学督导活动,完成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5.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性教学事件,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6.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的督导原则,遵守教学督导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章 教学督导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部)两级应加强教学督导队伍自身建设。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经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2.发扬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完成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3.谦虚谨慎,虚心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

4.坚持例会制度,开展交流学习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

5.加强督导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保证督导工作公正公平,防止弄虚作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渭职院发〔2010〕9号)同时废止。